首页 > 历史军事 > 汉第三帝国 > 第4章再建汉帝国4

第4章再建汉帝国4(2/2)

目录

它和其他行政区一样,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从属关系,中央政府领导诸侯国,诸侯国服从和接受中央政府的管理。

诸侯国建立的政府,只能是地方政府。

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单位,不能作出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诸侯国的一切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

诸侯国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它不同于经济特区——商特县。

其高度自治权,无论在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权力的范围上,都超过郡、自治郡、商特县(经济特区),构成了诸侯国的主要特色。

在立法权方面,诸侯国可以按照汉帝国国会通过的诸侯国基本法制定法律,既不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限制,也不受刑法、民法范围的限制。

在行政权方面,享有其他行政区所没有的财政、经济贸易、货币金融、海运、航空、文化教育和治安等方面的管理权。

在司法权方面,享有司法终审权,无须上诉到国家最高法院解决。

在涉外事务方面,汉帝国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诸侯国有关的外交事务,同时又可授权诸侯国依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如可以作为国家代表团成员参加汉帝国中央政府进行的与诸侯国有关的外交谈判,参加与诸侯国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诸侯国由当地人组成政府,汉帝国中央政府不派人去担任诸侯国政府的职务。

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者诸侯国国君提名,最终由汉帝国中央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汉帝国中央政府任命。

此外,汉帝国中央政府负责管理诸侯国的防务,但派驻的军队不干预诸侯国的地方性事务。

诸侯国居民享有诸侯国基本法和本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天朝宪章法院。

汉帝国宪章法院也叫天朝宪章法院,是制约天子、诸侯、国会和议会,平衡行政、立法、司法权力关系的一个机构。

它有权对政府首脑颁布的行政命令和国会制定的法律作违宪性审查,即看它是否符合宪章,并有权宣布违反宪章的行政命令和法律无效。

宪章法院由汉帝国的中央御史台及各诸侯国御史长兼任,院长由御史台的御史大夫担任。

宪章规定,汉帝国中央政府是汉帝国的执行权力机构,由七位宰相和十二堂部、各总署长官组成的政事堂,以及帅阁七帅、各大军事总署组成的军事堂共同构成。

宪章规定,汉帝国的储君培养制度适用于各诸侯国的储君培养,郡国(郡、自治郡、诸侯国)、直辖市(帝都、经济特区商特县)的权利、地位平等。

第七,土地制度。

宪章规定,汉帝国的一切土地所有权规国家所有,但是土地使用权却有三种,即国家的、集体的、个人的。

目录
返回顶部